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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审批的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310号颁布时间:1999-06-12

1999年6月12日 京地税企[1999]3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572号)后,为便于各区县地 税局、财政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的审批,严格管理,堵塞漏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的 问题予以明确如下: 一、申报程序 1.凡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市、 区县地税局,财政局。 2.要实行汇总纳税的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的两个月内要向地税局、财政 局提出有关申请资料。 3.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申请资料的企业,地税局、财政局不再对其审批,一律 按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二、申报资料 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需要写明:(1)汇总企业的基本情况;(2)汇总企业与被汇总 企业的关系,财务核算形式;(3)实行汇缴的原因;(4)可解决的问题。 2.填写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和被汇总企业的名单(见附件)。 3.附加资料。(1)原批准实行汇总纳税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 各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章程;(4) 对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按照“同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审批原则,市属企业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负责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地税局、财政局负责审批。 2.对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行文批复 ,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地税局、财政局行文批复。 3.市、区、县级地税局、财政局都要建立联审会制度,对需审批的企业,提前 通知到会。 4.审批工作在二季度全部结束。 四、工作要求 1.经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情况,要按要求统一上报市地 税局、市财政局备案。 2.因考虑被汇总企业不在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的情况,为保证汇总企业能正确计 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中介机构对被汇总企业年度审核的报告中,必须附有经中介机构 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各区县地税局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汇总纳税企业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台 账格式见附件。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 关要将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 备案,作为当地地税部门就地监管的参考依据。 附件:1.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 2.被汇总企业(成员单位)情况统计表 3.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台账样式 附件1: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 公章 表一 汇总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企业地址、邮编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联系电话 汇总成员企业情况: 1.户数: 其中:国有 户;集体 户;其他 户 2.经营执照: 份 其中:法人执照 份;营业执照 份 3.与汇总企业的财务核算形式: 4.对汇总企业实施管理的情况: 财政部门意见: 地税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适用于地税、财政部门之间使用。 附件2:被汇总企业成员单位情况统计表 汇总企业名称: 表二 汇总成员企业名称 与汇总企业的关系 税务代码 核算方式 所在区县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台账(及信息反馈单) 金额单位:元 表三 汇总纳 名称 税务代码: 税企业 地址 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成员企业名称 税务代码 所在地 中介审核的应纳 应缴所得税 所得额(亏损额) 1 2 3 4 5 6 7 8 汇总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在税务系统内部使用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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