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实行汇总纳税企业审批的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9]310号颁布时间:1999-06-12
1999年6月12日 京地税企[1999]31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我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572号)后,为便于各区县地
税局、财政局共同做好此项工作的审批,严格管理,堵塞漏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的
问题予以明确如下:
一、申报程序
1.凡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预算级次将有关资料分别报市、
区县地税局,财政局。
2.要实行汇总纳税的新办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的两个月内要向地税局、财政
局提出有关申请资料。
3.对未按时间要求报送申请资料的企业,地税局、财政局不再对其审批,一律
按企业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二、申报资料
申请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要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书。需要写明:(1)汇总企业的基本情况;(2)汇总企业与被汇总
企业的关系,财务核算形式;(3)实行汇缴的原因;(4)可解决的问题。
2.填写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和被汇总企业的名单(见附件)。
3.附加资料。(1)原批准实行汇总纳税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2)
各企业法人执照、营业执照的复印件;(3)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的章程;(4)
对股份制企业、集团公司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三、审批程序
1.按照“同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审批原则,市属企业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负责审批;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地税局、财政局负责审批。
2.对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市属企业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行文批复
,区县属企业由区县地税局、财政局行文批复。
3.市、区、县级地税局、财政局都要建立联审会制度,对需审批的企业,提前
通知到会。
4.审批工作在二季度全部结束。
四、工作要求
1.经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审批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情况,要按要求统一上报市地
税局、市财政局备案。
2.因考虑被汇总企业不在当地地税部门申报的情况,为保证汇总企业能正确计
算企业所得税,要求中介机构对被汇总企业年度审核的报告中,必须附有经中介机构
审核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各区县地税局要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对汇总纳税企业加强所得税的管理,台
账格式见附件。
4.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总企业所在地税务机
关要将汇总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核对无误后,反馈给当地地税部门
备案,作为当地地税部门就地监管的参考依据。
附件:1.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
2.被汇总企业(成员单位)情况统计表
3.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台账样式
附件1:汇总企业情况审批表
公章 表一
汇总企业名称 经济性质
企业地址、邮编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联系电话
汇总成员企业情况:
1.户数: 其中:国有 户;集体 户;其他 户
2.经营执照: 份 其中:法人执照 份;营业执照 份
3.与汇总企业的财务核算形式:
4.对汇总企业实施管理的情况:
财政部门意见: 地税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表适用于地税、财政部门之间使用。
附件2:被汇总企业成员单位情况统计表
汇总企业名称: 表二
汇总成员企业名称 与汇总企业的关系 税务代码 核算方式 所在区县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3:汇总纳税企业台账(及信息反馈单)
金额单位:元 表三
汇总纳 名称 税务代码:
税企业 地址 应纳所得税额:
汇总成员企业名称 税务代码 所在地 中介审核的应纳 应缴所得税
所得额(亏损额)
1
2
3
4
5
6
7
8
汇总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本表在税务系统内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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