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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145号颁布时间:1995-03-06

1995年3月6日 京地税企[1995]145号 (通知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国税函发[1995]58号 最近,接到一些省市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经向有关方面 了解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1994]54号)中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 助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规定精神,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所得税不属于金融保险企业 所得税征管范围,因此,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所得税 税款入地方金库。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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