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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282号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京地税企[1995]28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78号)转发给你们,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从事股 票、国债、期货交易等取得所得的企、事业单位(在证券市场中统称为“机构”), 均应按此文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3日 国税发[1995]78号 为了利于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对其加强税收管理,现对机构(企、事业单位)从 事证券交易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应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任何机构都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允许将从事证券交易的所得置于账 外隐瞒不报。 二、机构从事股票、国债、期货等交易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按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及时预缴入库。交易中发 生的亏损,可用下一缴期的盈利抵补,或至年终汇算清缴。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要把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得作为 清理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未缴、欠缴的税款,及时补征入库。今年第二季度,对 各类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从事国债、期货的交易所得,要进行重点审计,发现高额获 利而未缴税的,要限期追缴入库。 四、各地对机构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检查的结果,要在二季度末 专报总局。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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