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京财税[1995]2190号颁布时间:1995-10-09
1995年10月9日 京财税[1995]2190号
(通知略)
在京缴纳中央企业所得税的单位,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按不超过2%
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1995]260号《通知》
的补充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26日 财税字[1995]56号
最近,一些部门、单位来电来函询问,一九九三年我部曾以[1993]财商字
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
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
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
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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