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7]146号颁布时间:1997-03-24
1997年3月24日 京地税企[1997]14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陆续开展了对福利企业、校办企业、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的认证、年检工作,并已成为每年的常规性工作,
随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建设的需要以及提高各区县局认证、年检工作效率及为企业服
务的水平,市局特刻制了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现将“认证、年
检专用章”的启用和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
1.市局、各区县局、各分局“认证年检专用章”从发文之日起启用。
2.凡列入企业所得税年度认证、年检专项工作的福利企业、校办企业、劳动就
业服务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均需启用“认证、年检专用章”。经各区县局、各分局认
证、年检合格者,在有关审批表中税务部门审核栏加盖此章;不合格者,须签注“不
合格”字样并加盖此章。
3.目前各区县局、各分局的“认证、年检专用章”只能用于第2条所规定的范
围,各区县局、各分局不能自行扩大使用范围(今后凡有新的认证年检内容市局将另
文通知),更不能挪作他用,各区县局、各分局要加强专用章的日常使用管理并指定
专人妥善保管。
4.对认证、年检工作实施专用章后,市局在认证审批新办福利企业资格时,也
同时启用市局“认证、年检专用章”。
附件:印章模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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