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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4]50号颁布时间:1994-10-13

     1994年10月13日 京地税征[1994]50号 为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现就发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专用库房,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同时应建立健全发票 专用库房的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二、各区、县局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可以在征管科内设发票组 3~5人,负责发票的发售保管,检查及审批自印发票等工作。 三、为便于集中做好发票供应工作,各区、县局应设立发票发售窗口。城区税务 局设一个发售窗口,近郊远县税务局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适当增设发售窗口,但 最多不超过5个。 发票发售窗口要设立发票总账,分类明细账,现金日记账,及时登记发票进、销、 存情况,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发售窗口要严格执行市局统一规定的发票售价(价目表附后)。每天出售的工本 费,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存入银行。月末终了后五日内,应将上月出售发票的工本费 划拨市局发票专用账户(账号另行通知)。 四、各区、县局应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向市局报送《发票结算表》,每季度初二 十日前向市局报送上季度《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和下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表》 (表式附后)。 五、购领发票的手续 1.用票单位首次购领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 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到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领取并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 经征管人员审核确定其使用发票的种类,凭其核发的《发票购领凭单》在指定发票 发售窗口购领发票。以后购领发票只凭《发票购领凭单》。 2.税务机关出售发票的数量,原则不超过用票单位一个月的用量。 六、自印发票审批手续 1.发票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的单位,经区、县税务局批准可以自印发票。区、 县局应按季将审批自印发票的户数和数量报市局备案。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 不超过其一年的用量。 2.申请自印发票的单位,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 表》,凭税务机关按审批程序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书》,到指定印刷厂按批准的式 样和数量印制。 3.单位自印发票的式样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 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上 的单位全称相符,且每次印制的发票字轨号码必须衔接。 4.审批自印发票专用章一律按京地税法[1994]36号文件规定制发和管 理。 七、各区、县局要加强对用票单位使用管理发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八、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1.普通发票工本费价目表。 2.发票结算季报表。(略) 3.发票管理情况季报表。(略) 4.发票用量计划表。(略) 附1: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价目表 序号 发票种类规格与联次每本零售价 备注 1 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90 每本50份 2 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90 每本50份 3 北京市外地进京企业专用发票 32开三联 3.70 每本25份 4 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90 每本50份 5 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90 每本50份 6 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90 每本50份 7 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90 每本50份 8 北京市集体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 48开三联 2.30 每本50份 9 支付个人收入特种发票 32开四联 3.10 10 北京市发票登记簿 26开25页 2.00 11 北京市发票购领凭单 64开五联 1.00 12 税务机关开具零份发票每份收取0.2元工本费。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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