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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施行发票保证金、担保人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7]451号颁布时间:1997-11-01

     1997年11月 京地税征[1997]451号 为加强和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防止发票和应征税款的流失,督促用票单位和个 人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 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收取发票保证金、施行担保人制度的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规 定,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是普通发票领购保全措施的执行和管理 机关。 二、外地来我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或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的,以及经税 务机关确定没有自有固定经营场所或不易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时,应缴 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缴纳发票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应分别进行)方可购 买、使用整本发票,并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按期缴纳应纳税款。 三、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根据购票人领购的发票的数量结合该种 发票的票面限额,收取一万元以内的发票保证金。收取发票保证金时,必须向缴纳保 证金的购票人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保证金收据》(保证金收据为四联式,第 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收据;第三联为税务机关记账凭证;第四联为备查)。发票保 证金收据统一由市局印制。 四、退还保证金、必须先由交纳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填写《发票保证金退还申请 审批表》(审批表由市局统一印制,同时应载明用票单位和个人,结税、结票情况)。 退还发票保证金时,必须以交回的发票保证金收据联为退款的记账凭证,冲减发票 保证金账。 五、对以保证金抵作违章罚款的,必须制作处罚决定书,载明违章情况和处理依 据,开立罚款收据,将其保证金收据中备查联作为冲减发票保证金的记账凭证。 六、按照总局规定:凡在税务所收取并保管发票保证金的,应在进行税收会计核 算时,在"暂收款--发票保证金--XX企业(人)"和"保管款"科目中进行核算,而由征 管部门和发票管理部门自行管理的,税收会计可以不进行核算。   七、以保证金抵作违章罚款的,填写税收缴款书入库时,应在"预算款项"栏填写 42.2款"地方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品目名称"栏填写"罚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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