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5]262号颁布时间:1995-05-12
1995年5月12日 京地税征[1995]26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48号《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5年6月1日起,我局印制和区、县地税局批准印制的发票均实行
统一防伪措施,即,使用江苏省镇江大东或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的专用水印纸印制
发票联,不加印黄色底纹;同时使用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二、原地税局监制的套印黄色底纹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即,
1995年6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为统一防伪措施新版普通发票和地税
局监制的套印黄色底纹旧版发票交叉使用过渡期。
三、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市一律使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发票,其他版
面的发票一律作废,由税务机关缴销。
四、各区、县地税局应对发票实行统一防伪措施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用票单位
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
1995年3月14日 国税发[1995]048号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普通发票的防伪性能,便于普通
发票在全国各地流通和防伪识别,堵塞发票管理漏洞,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全国逐步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国税发[1991]111号和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印制的原底
纹版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6年底。自1997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更换采用
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
二、统一后的新版普通发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
不加印底纹;二是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
三、考虑到目前各地已开始启用原增值税专用水印纸印制普通发票和仍有库存荧
光油墨的实际情况,为便于衔接,减少浪费,总局继续指定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
公司、湖南省城步造纸厂生产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北京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生产
有色荧光油墨。
四、各地应按照集中统一的原则,清理整顿发票印制企业,逐步筛选发票印制厂
家,切实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不断提高普通发票印制质量。
五、为防止和减少原版发票的浪费,请各地严格控制原版发票的印制数量,妥善
处理好发票换版的衔接工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