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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5]336号颁布时间:1995-07-11

     1995年7月11日 京地税征[1995]336号 为加强税收管理,严肃财经法纪,整顿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行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精神,规定我市 驾校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 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成人教育局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驾校,均应在批准成 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执其批准成立的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法 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本市驾校收取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培训费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 务局监制的《服务业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结算凭证。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 权拒绝付款,税务机关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本市驾校首次购领《服务业专用发票》时,须持《税务登记证》、有关部门 批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购领手续,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其《购领发票 类别鉴定卡》,以后凭此购领《服务业专用发票》。 四、本市驾校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均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接受税务机关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认真做好本市驾校统一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的工 作,对用票不规范的驾校要及时纠正。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 反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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