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264号颁布时间:2001-05-08
2001年5月8日 京国税函[2001]2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1]6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北京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
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95号)第一条的规定,一并贯彻
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10日 财税[20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继续扶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对中国证
监会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8]55号)中规定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
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3年,即延长到2003年l 2月31日止。
二、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2000]8号)中规定的"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
前暂不征收印花税"的优惠政策,予以延期1年,即延长到2001年12月31日止。
请遵照执行。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