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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1]95号颁布时间:2001-04-19

     2001年4月19日 京国税发[200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200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1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下同)起,中央汇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 (指总局划归北京市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从事金融保险业 务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及其他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指国税、地税共征共管的金 融保险企业)从事金融保险业务所适用的营业税征收率,应分别不同年度,按以下规 定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一)自2001年4月份至2001年底,营业税税率为7%;营业税征收率为2%。 (二)自2002年1月份至2002年底,营业税税率为6%;营业税征收率为1%。 (三)自2003年1月份起,营业税税率为5%。 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调整,对上述纳税人在2001年1-3 月份已按8%税率或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其多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各局应 及时办理清算退税手续。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3月7日 财税[200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 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月起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 税率为7%;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6%;从2003年1 月1日起,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降为5%。因营业税税率降低而减少的营业税收入, 全部为各地国家税务局所属征收机构负责征收的中央财政收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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