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欠税缴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
京地税征[1999]256号颁布时间:1999-05-12
1999年5月12日 京地税征[1999]256号
根据市审计局对我市滞纳金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发现有个别区县局在执行加收
滞纳金制度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关于加收滞纳金问题,市局曾以京地税征
[1995]265号文发文明确规定,现根据市局领导批示,特将有关滞纳金制度
重申明确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府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
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
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二、滞纳金实行按日计算、按月征收,即在一个月内不能缴纳已欠税款的纳税人,
要先交纳欠税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缴
款书》,通知纳税人在次月1至10日内缴入开户银行。新欠税款不足一个月的,按
日加收滞纳金并随同税款一并入库。对逾期不缴纳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欠税单位的开户银行强制扣缴所欠的税款及滞纳
金。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