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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1]287号颁布时间:2001-05-09

     2001年5月9日 京地税营[2001]28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准予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 社区居民服务业范围,以本通知所附《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为准。对于今后可 能出现的社区居民服务业新项目,凭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提供的证明,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后,适时补充明确。   二、对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的下列业务免征营业税:   1、退役士兵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和 殡葬服务业务。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四残人员证明的退役士兵个人提供的劳务。   3、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所从事的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技术培 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   4、自谋职业(含个体及个人经营)的退役士兵月收入不足800元的。   三、北京市民政局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 业证明》,是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必须凭 经各区、县民政局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加盖印章的《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否则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政策。   四、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本人,须凭《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居民身份证等资料影印件和《北京市退役士兵 自谋职业证明》,按年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享受相应 免税优惠照顾。   附件:一、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    二、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附件一:              社区居民服务业认定目录   一、家政服务员、小时工、病人护理、殡葬服务、直接服务于社区居民的老小饭 桌、社区便民服务站、社区应急服务站;   拆洗、清洗、洗染、缝补、理发、照相、沐浴、誊写、复印、打字、录音、录象、 镌刻、修剪磨刀、社区居民日用品租赁;   劳务介绍、婚介服务、居民法律事务咨询与代理;   社区环境绿化养植、清扫保洁、社区保安、房屋修缮、社区公共设施维护与管理;   二、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接送儿童、代管中小学生、家教辅导、临终关 怀、家庭托老(幼)与老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及由社区兴办的健身活动站;   三、家庭病床、初级保健、心理咨询、医疗按摩、计划生育服务、残疾人康复与 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附件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月20日 国税发[2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 发[2000]29号)精神,现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 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士官和义务兵。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 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 号)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有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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