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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京地税企[1997]293号颁布时间:1997-06-09

1997年6月9日 京地税企[1997]293号 (通知略) 附件: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 1997年3月19日 京财工[1997]225号 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实行15%税赋的请示》收悉。为筹集资 金,支持发展适合首都特点的经济,现将"首都概念股"上市企业上缴所得税有关问题 函复如下: 1.“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入库级次、属地缴纳所得 税。原享受的财税优惠政策,即在原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原办法,超过原政策规定期 限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率交纳所得税。 2.对“首都概念股”范围内企业超过15%税赋上交的所得税部分,由同级财 政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给上市公司。 3.“首都概念股”范围内先征后返企业包括北京西餐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景 西餐肉类有限公司、北京市八达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国饭店公司、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三元食品有限公 司、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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