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京地税法[1999]612号颁布时间:1999-11-22
1999年11月22日 京地税法[1999]61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做好税务行
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生政复议规则(试行)》。该规则的发布实
施,对于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促进税务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为便于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复议案件,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国税发[1995]177号)转发给你们,
并结合我市地税行政法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局、分局应提高对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深入学习《行
政复议法》和《复议规则》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工作。《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颁和实施,对于维护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法律保
护作用。
二、市局、区县局、直属分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具体办理复议案件的专业
机构,原来成立的两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应依法取消。复议委员会取消后,复议案件由
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决定或裁决;对于重大、复
杂案件,由法制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复议决定。
三、各区县局、分局的法制机构,应当严格依法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履
行法定职责。严禁在办理复议案件过程中的不作为、知法犯法和枉法裁决等现象。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的通知(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