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按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1]113号颁布时间:2001-02-16
2001年2月16日 京国税函[2001]11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1]104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免、退税的具体申报手续
和程序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
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9]166号)的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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