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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226号颁布时间:2000-05-24

     2000年5月24日 京地税征[2000]22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   根据市局党组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初对纳税服务工作的具体安排,办 税服务场所在1999年度达标的基础上,将于2000年底从中评选出优秀单位。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 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作好各纳税服务场所的建设工作,积极争先创优,努力为纳 税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在落实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评优办法   在京地税征[1998]317号文件印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 的基础上制定本评优办法。   一、评优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系统内所有达标的纳税服务场所,包括在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和 各税务所内设置的纳税服务场所以及局和所合用的纳税服务场所。   由主管纳税服务的部门牵头负责评优工作。市局负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内纳税 服务场所的评优工作;各区县局和直属分局负责所辖税务所纳税服务场所的评优工作。   二、创优标准   1、完全达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中所列对纳税服务场 所的各项要求;   2、纳税服务岗位工作人员须参加纳税服务岗位考试,且考试合格;   3、工作人员能够以“一切为纳税人服务”为宗旨全心全意为纳税人着想,对纳 税人服务热情、耐心,办事效率高,并且未出现纳税人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 投诉的现象。   4、工作人员能够严格执法,清正廉洁,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没有违规、违纪现象;   5、建立能够充分体现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其他好措施、制度等。   6、纳税人对该纳税服务场所的综合满意度应在95%以上。   三、评优考核办法   (一)采用日常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1、由市局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纳税服务场所进行抽查或暗访,直接检查 各服务场所的工作情况。   每次抽查活动后将对被检查对象、日期、地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进行记录。   2、由市局组成检查组,到各单位全面检查纳税服务场所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完 成情况。   3、采用现场问卷调查的方式征求纳税人的意见,了解掌握各单位上述标准达到 情况。   (二)采用积分制进行评比,基础分90分。   1、上述第一项标准满分30分,未达标一项(一次)扣1分;   2、第二项标准满分20分,未达到服务岗位考试合格标准上岗的,每有一人扣1分。   3、第三项标准满分20分,每发现一次务态度问题或服务质量问题扣1分,每出现 一次纳税人投诉且情况属实的扣3分。   4、第四项标准满分20分,每出现一次违规、违纪现象视情节轻重扣3~5分。   5、第五项为加分项目,每一项能充分体现为纳税人服务的其他好措施、好制度 (即除市局有关规定外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创造性的好措施、制度 等)加1分。   四、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评选出的优秀纳税服务场所由市局统一颁发标牌, 标牌在评选年度内有效。评优挂牌后,出现重大问题的取消其优秀纳税服务场所资格, 并做摘牌处理。   五、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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