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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关于对《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9)469号文件《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 费用标准的通知》联合下发后,近日接到群众数多的询问现就《通知》中的几个问题 说明如下: 一、《通知》中“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是指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 税扣除费用标准(其他个人所得项目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不变)。 二、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各项津贴补贴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40元统 一调整为1000元(无特殊规定不得在税前再单独扣除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例 如: 某员工取得六月份工资薪金所得1500元,七月份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原计算方法:(1500-840)×10%-25=41(元) 按新的计算方法:(1500-1000)×10%-25=25(元)   答:某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25元。 三、执行时间从6月1日起,指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为六月份,即可执行新规 定。如果六月发放五月份奖金的,仍执行原规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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