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关于对《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中几个问题的说明
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1999)469号文件《关于统一个人所得税扣除
费用标准的通知》联合下发后,近日接到群众数多的询问现就《通知》中的几个问题
说明如下:
一、《通知》中“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是指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
税扣除费用标准(其他个人所得项目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不变)。
二、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中,各项津贴补贴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原来的840元统
一调整为1000元(无特殊规定不得在税前再单独扣除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例
如:
某员工取得六月份工资薪金所得1500元,七月份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原计算方法:(1500-840)×10%-25=41(元)
按新的计算方法:(1500-1000)×10%-25=25(元)
答:某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25元。
三、执行时间从6月1日起,指工资薪金所得的所属期为六月份,即可执行新规
定。如果六月发放五月份奖金的,仍执行原规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