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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公园、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发票管理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470号颁布时间:2000-11-17

     2000年11月17日 京地税征[2000]47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强化发票管理职能,切实加强税源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及实施细则的精神,市局决定:本市所有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 设施所使用的各种门票,无论发售单位的经营性质一律纳入我局发票管理范围。现就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在本市范围内。各公园、旅游景点及其附属的娱乐、游乐设施所使用的各种 门票(以下简称《门票》,自二零零一年一月一起均应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范 围,开始启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的《门票》。 二、《门票》采用自印发票管理的方式。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按照自印发 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复工作,式样统一报市局备案,并由市局指定承印企业。 三、《门票》式样由发票联和游览券组成。发票联的内容应具备发票管理的有关 规定,游览券的图案及门票的规格大小可由申请单位自定、如有必要可增设存根联和 副券。 四、《门票》的金额按实收金额批复。为满足团体用票,可以增设大额门票,但 应注明"团体"和"人数"字样。凡使用"卡"或"月票"方式替代门票的,"卡"或"月票"应 单独申请批复备案;"卡"或"月票"的式样可不套章,但应注明税务局监制字样视同发 票管理;如需报销的,在售"卡"或"月票"的同时开具同等金额的《门票》。 五、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依据发票管理法规对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 门票的印制、使用、保管等各环节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依法 处理。 六、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发票管理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 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现由各公园、旅游景点自行印制约各种门票可以延续使用到二零 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自二零零一年七月一日起对宣传解释无效拒不执行此规定的将依 照发票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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