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464号颁布时间:2000-11-13
2000年11月13日 京地税企[2000]46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
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问题
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后,其税收优惠政策起止日期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将管理权限划归我市
的科技企业(包括进入企业仍从事科技开发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地
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
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4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对于北京市市属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0]2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开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问题
经有关部门认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其政策执行范围不再
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即我市境内被认证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其实际发放的
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据实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认证条件及减免税管理,在新办法
未出台之前,仍按市局京地税企[1999]55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