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0]468号颁布时间:2000-11-20
2000年11月20日 京地税营[2000]4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
[2000]743)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
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74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金融机
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
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
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0月17日 京财金融[2000]74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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