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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防伪措施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0]559号颁布时间:2000-12-27

     2000年12月27日 京地税征[2000]5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 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 就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统一实行 防伪措施。即:统 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造纸企业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 票防伪专用油墨。   二 、 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使用的纸张。   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3、特殊需要在发票联所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   三、发票防伪的特征   1、专用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 有SW字样。   2、防伪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的号码统一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 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3、使用无碳压感纸或机打发票用纸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防伪特征统一使用防伪 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4、如有特殊需要在发票联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其防伪标记和特征由市局按照有 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四、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统一由市局负责向定点生产企 业调拨。未经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得擅自购领防伪专用品。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的防伪 质量必须符号市局规定的标准。   3、 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应设专人、 专库加强保管,确保专用品的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出或互相串用防伪专用品。   4、发票承印企业如发生防伪专用品的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市局接受处理,并 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 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 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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