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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通知

京国税进[2000]438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京国税进[2000]43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6]79号)和《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7]116号)的要求,我市在出口退税审核中使用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 核销单)电子数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核对核销单电子数据的问题 (一)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对企业提 供的核销单必须核对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不能办理退税。 各局应将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中设置“查询外汇局提供的核销单信 息”。 (二)对审核中没有电子数据的核销单须向外汇局函调,盖局章。由外汇局回函并 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确认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对2000年1月1日起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已办理退税的,各局应将市局下发的 外汇局核销单电子数据打印出来,进行人工核对。对核对不上的核销单,应及时向外 汇局发调查函。经外汇局回函确认,属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应立即将税款追回。 二、对出口企业丢失核销单的处理 出口企业核销单丢失后,应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情况,经税务机关审查,该笔出 口业务确系未申报退税,税务机关可向出口企业出具“关于企业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联未退税证明”。出口企业持此证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 证明”,并盖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经与核销单电子数据信息进行 交叉互审,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退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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