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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597号颁布时间:2000-11-07

   2000年11月7日 京国税流[2000]597号 宣武、西城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 的通知》(国税函[2000]7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 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有关的区、县局在供电环节顶征率调整为2.6%后,要作好北京供电公司和华 北电力集团公司增值税款的清算工作,对2000年1月1日后供电环节按5%预征 率多征的增值税税款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对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清算后应补征的增值税 款及时入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预征率 的通知》(2000年9月16日 国税函[2000]7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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