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11-08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税等四项税收征收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0]86号)精神,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能由市财政局划转市地方 税务局负责。现将有关契税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事业单 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 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缴纳契税。 自2001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代征单位进 行缴税。 二、代征单位和代征地点 契税征收管理职能划转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继续委托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 理局、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契税。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代征本市城八区(东、西、崇、宣、朝、海、 丰、石)承受在京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远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代征承 受辖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二)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外销商品房、市级开发企业开发的内 销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区县房地产交易所代征承受区(县)级开发企业开发的 辖区内的内销商品房及其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三)北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代征本市承受在京军产、保密产等房地产的单位 和个人的税款。 (四)乡财政所代征承受农村地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款。 三、办理减、免、退税的地点 (一)凡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承受的房屋(含土地)座落地, 在该座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凡属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已缴纳的税款申请退税的,按照其 承受的房屋(含土地)座落地,在该座落地的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 区县地方税务局联系电话及地址 地税局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东城 84225777 东城区和平里中街6区5号楼 西城 62265844 西城区新街口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 崇文 67151028 崇文区长青园1号 宣武 63522683 宣武区德泉胡同10号 朝阳 64919084 朝阳区安苑东里3区1号 海淀 62886277 海淀区西苑操场乙3号 丰台 63812043 丰台区东大街33号 石景山 68840276 石景山区八角南路28号 门头沟 69848164 门头沟区滨河路52号 通州 69544174 通州区北大街73号 顺义 69446770 顺义区新顺南大街 密云 69042524 密云县鼓楼东大街 怀柔 69624555 怀柔县南大街17号 平谷 69972535 平谷县林荫北街5号 房山 69361024 良乡拱辰大街1号 燕山 69341042 房山区燕山高家坡路3号 大兴 69223013 大兴县兴政西街42号 昌平 69710647 昌平区南环东路16号 延庆 69146144 延庆县庆园街4号 开发区分局 67880053 开发区隆庆街3号 西站分局 63953163 西站东配楼融泉饭店7层 涉外分局 84040733 东城区鼓楼东大楼206号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