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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外[2000]455号颁布时间:2000-08-30

     2000年8月30日 京国税外[2000]455号 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近一 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 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精神,对外 国律师事务所驻京代表机构作出全面清理,主动联系有关管理部门,了解掌握上述代 表机构的设立情况、具体业务情况,并认真检查其税务登记情况及纳税方法界定情况。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精神,对已领购发票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一 律采用核实征收的方法。鉴于此类代表机构业务情况较为特殊,因此对尚未领购发票 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京办事处原则上也应采取核实征收方法。对经清理仍需采用其它 征税方法的,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请你们将具体贯彻情况,包括对上述代表机构的清理情况、重新界定情况及 税款征收等情况于2000年12月31日前报市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发票领购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8日 国税发[2000]14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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