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0]1089号颁布时间:2000-07-13

     2000年7月13日 京财税[2000]108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食堂等高校后勤设施对内提供服务以 及高校后勤实体的其他自用房屋(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 校后勤实体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食堂等后勤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或将房产 向社会出租等经营性用房(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0]25号文件)(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