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448号颁布时间:2000-08-24
2000年8月24日 京国税所[2000]44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
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国税函[2000]594号)转发给
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准予中国银行部分分行延长自动转存业务清户时代扣代缴储
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期限的函(2000年8月4日 国税函[2000]59
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