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所[2000]481号颁布时间:2000-09-19
2000年9月19日 京国税所[2000]48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
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24日 财税字[2000]48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