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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1-21

       1998年1月21日 京地税个[1998]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津贴名称 标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贴 5至10元/月     市政府((1)17号令 父母双方各50%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市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      市财行(95)1399号             特殊地区30元/天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0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月/月 京政发(85)77号             回族9元/月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             (86)财行字770号             父母双方各50%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 市政府(96)1号令             年月均工资的5%交存; 京人发(97)45号             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 京财税(98)23号             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     市政府(95)6号             月均工资1%交存 京财税(98)23号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 市政发(92)35号             总额的5%~10%交存 京财税(98)23号             (95年为5%,到2000年             逐年增至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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