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中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范围及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41号颁布时间:1998-01-21
1998年1月21日 京地税个[1998]4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区、县局反映由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及工资以外的补贴免征
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不够明确,为征收工作带来难度。对此,依照个人所得税法
及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及标准明确如下:
补贴、津贴名称 标准 规定文号
独生子女补贴 5至10元/月 市政府((1)17号令
父母双方各50%
托儿补助费 父母双方各40元/月 市财行(94)2080号
外埠差旅费津贴 一般地区20元/天, 市财行(95)1399号
特殊地区30元/天
市内误餐补贴 3元2角/餐 京财行(94)2080号
家属副食补贴 汉族7元5月/月 京政发(85)77号
回族9元/月
煤火费补贴 120元/年 京财行(96)2398号
奶费补贴 4元/月 (86)财行字770号
父母双方各50%
政府特殊津贴 100元/月 京税五字(91)573号
科学院士津贴 200元/月 国税发(94)118号
电话费补贴 省部级110元/月 国管财字(97)199号
局级80元/月
特岗经批准50元/月
养老保险基金 企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 市政府(96)1号令
年月均工资的5%交存; 京人发(97)45号
事业单位被保人按本人上 京财税(98)23号
月工资总额的3%交存
大病统筹基金 企业个人按上年全市职工 市政府(95)6号
月均工资1%交存 京财税(98)23号
失业保险基金 企业个人每人每月交存2元 市政府(94)7号令
住房公基金 个人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 市政发(92)35号
总额的5%~10%交存 京财税(98)23号
(95年为5%,到2000年
逐年增至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