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京地税个[1998]1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
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市定为按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3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