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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8]105号颁布时间:1998-03-04

     1998年3月4日 京地税个[1998]1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 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 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 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预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市定为按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1998年1月23日 国税发[1998]1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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