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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流[2000]403号颁布时间:2000-08-07

     2000年8月7日 京国税流[2000]40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 税[2000]2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于每年1月1 5日之前,将上一年度低排放车型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和减税金额汇总后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2000 年6月17日 财税[2000]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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