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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54号 对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54号颁布时间:2000-05-25

  2000年5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个[2000]227号文件 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 税函[2000]257号)。就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规定如下: 个人取得专利赔偿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特许权 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偿的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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