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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市物价局等7个单位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征[2000]282号颁布时间:2000-05-10

     2000年5月10日 京国税征[2000]28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经济委员会、审计局、监察局、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 风办公室和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转发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 关问题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9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抓紧时间 对本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和自查,清理和自查小结于5月20日 前书面报市局征管处。 附件: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转发关于清理整顿 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价(收)字[2000]90号 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审计署、监察部、国 务院纠风办、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 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98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 体情况作如下规定,请贯彻执行。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城市公用公益事业单位推 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凡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批准 收费的,立即停止向使用者收费,应停不停的,以乱收费查处。 二、各单位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将本单位推广使用IC卡的情况于3月20日前 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并抄送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纠风办、市信息化 工作办公室。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将按文件规定,对我市推广使用IC卡井收费 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对乱收费的问题进行严 肃处理。经审查,确需推广使用IC卡并收费的,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报市政府批 准,并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 特此通知。 附: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金 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关于清理整顿集成电路卡(IC卡)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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