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的通知
京国税征[2000]293号颁布时间:2000-05-17
2000年5月17日 京国税征[2000]29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加强我市集贸市场税收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
个体集贸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根据目前《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
的使用情况和基层实际征管工作需要,经营研究决定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
统一纳税证明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
纳税证明单》,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集贸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国税
[1996]147号)中有关使用上述证明单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后,凡本市增值税纳税企
业在本市各类集贸市场(包括各类形式的展销会、交易会)内设立的门店、摊点等经
营场所,如属企业分支机构并依照市局《关于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
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京国税[1998]17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办理了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的手续,可凭注册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场所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并回企业核算地办理纳税事宜。凡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一
律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纳税款。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认真做好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
统一纳税证明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要在各类集贸市场内开展广泛的宣传,确保
取消《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工作的顺利进行。涉及取消《集贸
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后对集贸市场内符合回企业核算地办理纳税事
宜有关规定要求的企业分支机构的审核备案手续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自
行研究确定。
本《通知》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