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个[2000]5号颁布时间:2000-01-05

     2000年1月5日 京地税个[2000]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文下发后,各区、县局在执行过程中普遍反映出由于各个证 券公司为股民结息日期不同、形成各公司在履行扣缴义务时的具体执行时间不一致, 造成股民所缴纳的税款有差异、难统一。针对此问题,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 作如下补充规定:   对证券公司个人股东帐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日期从2000年1月1日起 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