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地税征[2000]192号颁布时间:2000-04-28
2000年4月28日 京地税征[2000]192号
各区县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
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做好开具税务凭证的统计管理工作,开具税务凭证后,应及时将开
具情况登记台帐。
二、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搜集执行通知的具体情况(包括补征税款数额、
存在的问题、需补充的措施),以书面形式于5月25日之前报送市局征管制度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
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0年3月15日 国税函[2000]18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