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二[2000]259号颁布时间:2000-06-14
2000年6月15日 京地税二[2000]2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
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
并依照执行。
关于文中第三条所提“外籍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购置的非营业用
房产”是指外籍个人购置用于自住的房产,不包括用于经营、出租等营业用房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年3月8日 国税发[2000]4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