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165号颁布时间:1999-03-25
1999年3月25日 京国税征[1999]16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了进一步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服务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
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行政执法和民主监督是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
告中说:“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
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
度。”各级税务部门要用江总书记的讲话精神,统一全体干部对推行召开办税制
度的认识。
二、推行公开办税制度是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使每个干部都
在本岗位的具体工作中严格履行职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按“制度”规定
的内容,在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分别制定专项具体的配套制度,以保
证本制度的实施。
三、要将“召开办税制度”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做为考核的内容,制定考
核、奖惩办法。
推行“公开办税制度”的情况,请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报市局。
贯彻本制度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开办税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
法,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政府有关
文件规定,特制定公开办税制度。
一、公开办税内容及时限
(一)公开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
1、公开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
2、公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应罚则,
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时限办理。
3、公开发票的审批、购领、自印、换开、认证、缴销的有关规定,办理程
序及相关办理时期。
4、公开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罚则,税务机
关应及时受理。
5、公开减税、免税、退税及延期缴纳的有关规定,办理程序,及相关办理
时限。
6、公开需由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进货退出
及索取折让证明”、“集贸市场内企业设摊经营统一纳税证明单”等等有关规定,
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由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
7、及时公布税收政策调整和新出台的税收政策。
8、公布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二)公开办税服务厅各窗口的职责范围。
(三)公开经市局转发市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依据和收费标准。
(四)公开税务稽查的有关规定,办案程序,执行程序和应曝光的案例及法
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力。
(五)公开税务人员工作纪律,廉政规定,职业首先规定和税务人员守则。
二、公开办税的形式
(一)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及其办税场所,设置“公开办税专栏”,公示有
关的制度,规定。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多媒体等技术,积极开发计算机辅助服务系统,在
税源集中的办税服务厅内充分发挥电子触摸屏的功能,使纳税人可以自我查询。
有条件的区、县,分局可以安装咨询电话,以方便纳税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三)采取诸如办税指南,办税人员例会、广播、公告、培训等多种形式公
开办税的内容。
三、公开办税责任制
对税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追究其违反公开办事责任:
(一)凡按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办理涉税事宜的。
(二)因税务机关主办人员不认真审核有关证件、资料,或不履行法定程序
而造成失误的。
(三)对纳税人合法权益应保护而未保护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对税务人员违反公开办税制度,应视情节给予处理或处罚,具体处理和处罚
标准暂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确定。
四、为接受社会监督,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要公开举报电话。
五、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根据公开办税制度规定的内容,分别制定专项
配套制度。
本制度自文到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