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068号颁布时间:1999-02-01
1999年2月1日 京国税征[1999]0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票据使用的规定,经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决定,
自1999年3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我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下面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市财政、物价局联合发文批准我局收取税务登
记和发售发票工本费时使用。对国税系统内部使用的银钱收据,按财政部规定
仍在市财政或各区县财政局购领。
二、“专用收据”分为机打式和订本式两种,即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
机打票格式、非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手工填写的订本式。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
局在接到“专用收据”式样后,应依据“专用收据”式样修改计算机程序,以
保证如期使用。
三、“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收费票
据监制章”,市局发放,每半年一次,请各分局务必于每年5月和11月底以
前将上下年“专用收据”的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专用收据”印制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各分局开据时不得向纳税人
收取“专用收据”工本费。
五、使用机打票分局修改程序后请用样张试机。收费收据99年2月24
日前送到各分局。
附: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同意为我局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
据”的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