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1月起调整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1999年12月17日颁布时间:1998-12-17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1999年12月17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
98)168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
知》。通知中说,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
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调整,鉴于调
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
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1.00 6000
1.20 6000
1.60 6800
2.00 7000
2.00以上 7000
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
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
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