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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9年1月起调整市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1999年12月17日颁布时间:1998-12-17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1999年12月17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财税(19 98)168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通 知》。通知中说,为了加强首都环境治理,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理顺出租汽 车价位,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本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调整,鉴于调 整后的实际情况,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政策规定,将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 定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出租汽车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   每公里里程运费标准(元/公里) 每月核定营业额(元)        1.00         6000        1.20         6000        1.60         6800        2.00         7000        2.00以上       7000   上述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行业征收营 业税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4号文件中有关出租汽车 运营业务营业额核定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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