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规定
1999年第17号颁布时间:1999-01-21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1999年第17号
199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营[1998]59
3号文件,转以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有关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如下:
有线电视台向用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或称建设费)、收视
维护费、广告费等,是其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有线电视台向用
户收取有线电视安装费、收视维护费、广告费等应按营业税的有关税目税率征收
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