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8]384号颁布时间:1998-08-20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日 京地税企[1998]3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 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0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 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费用,需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纳税关系向税务部门申请 批准,其申请表及填报要求按市局京地税企[1997]12号《关于促进企业 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等九部门      关于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七月七日 京政办发[1998]30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