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科研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1999]768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京财税[1999]76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我国科研体制改革的需要,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民营科
技企业发展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35号)精神,根据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的现行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类企业对火炬计划、工业振兴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项
目的科研、生产用房的投资,可比照“国家科技攻关项目、高技术攻关项目和工
业性试验项目”,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企业需凭国家或市科委
颁发的科技计划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核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
率等纳税手段。企业对其他项目的投资仍按现行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