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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国税[1999]119号颁布时间:1999-07-30

     1999年7月30日 京国税[1999]11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市局《关于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的规定,市局各业务处对1998年制定的25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后需要废止或部分内容需要废止的文件通知如下,请停止执行。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 售行为征收率通知》(国税发[1998]122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其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年财税字02 6号)中关于典当业和寄售业按简易征收办法6%征收率征收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 98]6号)中第一条减半征收的规定废止。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的通知》 (国税发[1998]114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运费抵扣税率为 10%的规定废止。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 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 156号)中第五条第一款即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可以认定为一般 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4.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059号)中,市局补充文件 第二条中对纳税人弥补亏损的审批权限做了重新明确,市国税局《关于企业所得 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国税[1995]080号)第三条中的相关 规定废止。   5.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二[1998]156号)中对事业单位工资税前 扣除问题做出规定。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贝京国税[1998]020号)市 局补充文件第二条中对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做出的规定废止。   6.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8]146号)中总局对企业当年效益工资结 余做出了征税规定。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 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1996]068号)中总局文件第二条中的相关规 定废上。   7.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 的机电产品恢复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65号)中规定"1998年 1月1日起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中标的机 电产品恢复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 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5] 014号)中第一条相关内容废止。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 产品退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7号)的规定,从1998年6月 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使用新疆棉生产的出口产品 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7]126号)停止执行。   9.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 8]118号)的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 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中第四条第四 款停止执行。   10.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1998]116号)的规定,市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字[1997] 17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内容废止,第四条停止执行。   11.市国税局《关于缓交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国8[19 97]198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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