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39号颁布时间:2006-06-23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审核合格的398个产品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名单予以公告。
本次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品种为5年,加工、复配、分装品种为3年,颁证产品的试产期为2年。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注明生产批准证书编号。
二、农药企业在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时,涉及附件二第一款的11种产品的,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
三、农药企业在申报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时,涉及附件二第二款的54种产品的,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企业需按原药生产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资料,省级管理部门按原药生产企业进行考核;外购上述原料加工农药产品的,企业需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原料来源证明,省级管理部门可按农药加工企业进行考核。原料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三。
附件:一、颁(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名单(2006年第五批)
二、可暂不提供原药来源证明的产品目录
三、原料来源证明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