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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08]17号颁布时间:2008-05-14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doc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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