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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通知

商建发[2006]75号颁布时间:2006-02-21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营业部、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精神,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就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农村流通网络,构建农村现代流通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建立长期稳定的商银合作关系,现将有关事项联合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专项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2005年5月,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支持流通业发展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国家开发银行将在五年合作期内提供500亿元政策性贷款。其中:100亿元专项用于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商务部组织编制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开发银行按照规划先行的原则,对符合规划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融资支持。 
  二、贷款支持具体方向 
  农村市场体系建设专项贷款重点用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双百市场工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大型流通企业向农村延伸连锁网络,区域性龙头企业建设配送中心、农家店,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标准化改造、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连锁超市或发展便利店、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市场信息、检验检测、仓储及活禽交易屠宰区和冷链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 
  根据各省区市的申请,经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协商,初步确定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贷款份额原则性分配方案见附件。 
  三、鼓励建立地方信用平台 
  支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除需要商务部的政策扶持、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支持外,还需要地方政府在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和国家开发银行鼓励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范围。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应尽快研究,协商将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的信用平台的方案,并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 
  四、企业贷款模式 
  对未纳入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政府合作范围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企业实力与项目贷款规模进行分类,采用不同的模式给予支持。 
  (一)对借款企业实力强、效益好、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可由企业借款,采用企业资产抵(质)押、保证担保等方式建立信用结构。 
  (二)对由中小型企业投资建设、布点分散、覆盖地域范围小、贷款金额小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开发银行将在中小企业贷款中安排一定的额度,按中小企业贷款的模式给予支持。 
  五、政策扶持措施 
  商务部将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等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本行有关规定,对纳入与地方政府信用合作范围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项目给予利率下浮优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100亿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贷款原则性分配方案 

序号

(区、市)

初步贷款份额

(亿元)

1

北京市

1.5

2

天津市

2.0

3

河北省

2.0

4

山西省

1.8

5

内蒙古自治区

0.8

6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

2.0

7

大连市

0.8

8

吉林省

1.4

9

黑龙江省

1.3

10

江苏省

10.0

11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

3.5

12

宁波市

2.5

13

安徽省

14.0

14

福建省

7.0

15

江西省

1.8

16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

12.0

17

青岛市

2.0

18

河南省

4.0

19

湖北省

4.5

20

湖南省

3.5

21

广东省

2.2

22

广西壮族自治区

2.0

23

海南省

1.0

24

重庆市

1.5

25

四川省

2.4

26

贵州省

0.5

27

云南省

1.0

28

陕西省

2.0

29

甘肃省

4.0

30

青海省

0.5

31

宁夏回族自治区

1.0

32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2.5

3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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