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务法规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5年124号 发布《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商务部公告2005年124号颁布时间:2006-01-01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90号《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现发布《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6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为3种(83个8位HS编码),均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证。 
  二、在京中央管理企业进口本《目录》所列货物,其进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三、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 
  四、发证机构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签发进口许可证。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机构在签发进口许可证时,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写"非一批一证"。 
  本分级发证目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2005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