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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对北京等15个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的决定

商技发[2005]609号颁布时间:2005-11-08


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石家庄、长春、杭州、长沙、广州、成都、西安、通化、泰州、淄博、桂林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3]92号),加快优化外贸出口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大力推动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别是抓紧培育生物医药等具有潜在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商务部2005年以来开展了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根据《国家医药出口基地认定指标体系》,我部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综合评审。北京、天津、上海、深圳、石家庄、长春、杭州、长沙、广州、成都、西安、通化、泰州、淄博、桂林等15个城市医药产业集中,研发力量雄厚、医药出口产业及企业整体竞争力较强,基本符合国家医药出口基地的条件,同意认定为国家医药出口基地。 
  请各国家医药出口基地城市尽快成立本地区医药出口基地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出口基地建设的各项工作,创造良好的资金、政策、人才、技术、市场和出口条件,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争取在短时间内推动医药出口工作有更大的突破,尽快形成以国家医药出口基地为龙头,辐射、示范并带动周边地区以及全国的医药产品出口,为振兴我国医药产业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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